(2018)粤0784民初1603号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0 已浏览:42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许荣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603号原告麦锦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许荣芳承担案件受理费207.5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603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许荣芳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7.50元。如果许荣芳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许荣芳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许荣芳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冯婉雯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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