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481号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0 已浏览:46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亿佳纸品有限公司、赖裕华: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481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江门市亿佳纸品有限公司、赖裕华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80元,保全费620元,诉讼费合计1797.8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481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江门市亿佳纸品有限公司、赖裕华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77.80元,保全费620元,诉讼费合计1797.80元。如果江门市亿佳纸品有限公司、赖裕华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江门市亿佳纸品有限公司、赖裕华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江门市亿佳纸品有限公司、赖裕华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