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4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02 已浏览:7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吴嘉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吴嘉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0784民初224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嘉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6805.59元、滞纳金3672.90元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18328的利息为2329.77元,从2018329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标准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0.20元,由被告吴嘉雯负担。(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70.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嘉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7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