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04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31 已浏览:46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被告黄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60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064496751430欠款人民币本息31874.97元【其中1、欠本金28482.90元(欠账单分期付本金7605元、欠刷卡消费本金20877.9元),2、欠利息1630.91元(欠账单分期付利息262.15元,、欠消费利息1368.76元),3、欠手续费219.01元(欠账单分期付本手续费219.01元),4、欠违约金1542.15元(欠账单分期付违约金411.75元、欠消费违约金1130.40元),从201711日起“滞纳金”名称调整为“违约金”计费标准不变】。(暂计至2018615,从2018616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率计算计至被告将借款本息、手续费、违约金清偿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571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