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754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9 已浏览:48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苏文庄、郑建兰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尚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庄、郑建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0784民初2754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尚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尚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2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