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892号公告上诉状副本
更新时间:2019-01-29 已浏览:44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肇庆市明利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892号原告鹤山市德力织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市明利制衣有限公司、肇庆市明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梧州市明利制衣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而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改判为“驳回原告鹤山市德力织带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西梧州市明利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市明利制衣有限公司债务149572.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鹤山市德力织带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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