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33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5 已浏览:4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冯汶辉

本院受理原告冼灿华与被告冯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0784民初33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冯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灿华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从201811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驳回原告冼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冼灿华负担68.50元,由被告冯汶辉负担1141.50元(原告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50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