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33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5 已浏览:4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汶辉:
本院受理原告冼灿华与被告冯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冯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灿华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从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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