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400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3 已浏览:39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肖小余、陈金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肖小余、陈金光、鹤山市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400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8830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400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4033.20元,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033.20元,保全费5000[合计19033.20元(大写:壹万玖仟零叁拾叁元贰角零分)]。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