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37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3 已浏览:3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正生: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永鑫鞋材店诉被告黄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3037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81129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3037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608.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08.30元(大写:陆佰零捌元叁角零分)]。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