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09号 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6 已浏览:4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永平、徐兰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009号原告黄远其与被告马永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徐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000元给原告黄远其;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限额内赔偿313198.51元给原告黄远其;三、驳回原告黄远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颖敏 联系电话:(0750)8289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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