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3208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5 已浏览:45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鑫邳贸易有限公司、许高飞: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208号原告鹤山荣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邳贸易有限公司、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上海鑫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1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许高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