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27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8 已浏览:44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易云鞋业有限公司、郭飞: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南兴鞋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易云鞋业有限公司、郭飞、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易云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南兴鞋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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