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501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28 已浏览:46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自洪: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501号原告谢汉飞与被告李自洪、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5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谢汉飞撤回对被告李自洪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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