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784破字第2-1号
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李伟添等的申请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30日指定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水南路会龙里155号六-七楼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529000;联系电话:0750-31113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