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59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21 已浏览:4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民二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林志锋、陈美: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林志锋、陈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志锋、陈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4月至20186月的物业服务费9721.65元给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二、被告林志锋、陈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811364.48元;从201882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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