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513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9 已浏览:50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兆德:
本院受理原告朱云才、彭兴婵诉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云才、彭兴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朱云才、彭兴婵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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