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037号案上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9 已浏览:49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马德军、陆立强

关于原告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马德军、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陆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78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的上诉请求均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判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不服金额130684.3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