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6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4 已浏览:5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徐公子将军鹅餐厅、徐翔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63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沙坪徐公子将军鹅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8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徐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鹤山市沙坪徐公子将军鹅餐厅、徐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一八年十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