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037号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2 已浏览:48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马德军、王建华、陆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马德军、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陆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0784民初103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41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4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马德军、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陆立强应分别在10万元、60万元、240万元、70万元、2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8.20元、保全费1270元,合共诉讼费4418.20元,由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马德军、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陆立强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4418.2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六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