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037号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2 已浏览:48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马德军、王建华、陆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马德军、李合林、徐保钧、王建华、陆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宁市辰昱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东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41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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