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39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1 已浏览:41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沈连平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39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11月至2018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32.24元给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沈连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11月至2018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截至2018512止的违约金2268.68元给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