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07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07 已浏览:64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赵健钧

本院受理原告冯泽如与被告赵健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07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健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泽如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冯泽如预交),由被告赵健钧负担。原告冯泽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赵健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