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132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05 已浏览:49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碧燕: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鹤山市汶华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张顺添、杨碧燕、鹤山市港裕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856.70元和保全费5000元,本院退回受理费16856.70元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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