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03 已浏览:54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1954

谢硕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向你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民终12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05076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5265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