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27万多元 鹤山一生产队长被判刑十个月

更新时间:2016-10-24 已浏览:26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李某是鹤山市古劳镇某村的生产队长,利用职务便利将生产队的27万多元资金挪作己用,长达两年多未归还。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期间,李某利用担任鹤山市古劳镇某村生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取了村民的宅基地投标款和租金共人民币(下同)311812.8元。收受资金后李某并未将上述资金存入生产队公众账户,而是将其中277274.77元挪作己用,一直未归还。20161月,李某归还生产队20000元。同年3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的家属替其归还生产队200000元,并取得谅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