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盗窃百来元  换来八个月牢狱

更新时间:2016-03-09 已浏览:2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90后男子陈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从窗户爬入屋行窃,盗得人民币(下同)104元,却换来八个月牢狱之灾。

2015102111时许,陈某来到鹤山市址山镇某村被害人何某家门前,发现该屋阳台没有关门,陈某遂从窗户爬上阳台进入被害人屋内,从冰箱顶的月饼盒找到104元并盗走,陈某准备离开时遇到刚回家的何某,被逮个正着。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