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友出头吞苦果 鹤山男子砸坏他人车辆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6-02-04 已浏览:2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路上巧遇同村好友与他人争执,鹤山男子任×荣“义”字当头,二话不说拿出铁锤砸坏对方车辆,因触犯刑律,任×荣及其好友均被判刑,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埋单。

201511720时许,任×超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任×强(另案处理)途经鹤山市古劳镇龙古线某路段时,被一辆由陈×驾驶的福克斯牌小车超车。任×超认为该小车超车时几乎碰刮其摩托车,遂产生不满情绪,便驾驶摩托车将该小车逼停。后任×超上前骂陈×,任×强上前殴打陈×。随后任×荣驾车经过此处,看到任×超、任×强与陈×发生争执,为帮二人出头,就从其小车车尾箱拿出一把铁锤砸打陈×的小车,后任×强拿该铁锤继续砸打该车,过程中将陈×的苹果5手机、卡西欧手表也砸坏。经鉴定,福克斯小车、苹果5手机、卡西欧手表的损失价格合共人民币(下同)3850元,陈×的伤情达轻微伤程度。后任×荣、任×超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的谅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任×超、任×荣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鹤山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任×荣、任×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