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病犬被状告 法院判卖家退款并赔偿

更新时间:2015-12-28 已浏览:22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90后男子曹某从鹤山购回一只拉布拉多幼犬,不久犬只出现不适,其将病犬交回卖家王某照顾,岂料没几天犬只死亡。曹某认为王某是故意出售病犬,应退还购犬款并赔偿自己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今年612日,原告曹某从被告王某处以1500元价格购得拉布拉多幼犬一只。后幼犬出现不适,曹某于61718日带幼犬到动物医院检查,分别花费270元、500元。由于幼犬病情没有好转,曹某将幼犬退回给王某照顾。622,曹某被告知幼犬已经死亡并已将尸体处理。事后,王某没有另行交付相同的幼犬也未退回款项。曹某认为王某明知幼犬患病仍出售给自己,其行为涉嫌欺诈,遂诉至法院索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曹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买幼犬款项1500元,赔偿原告损失1452元,并按购买幼犬款项的3倍即4500元赔偿原告。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曹某与王某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支付货款,但被告未能依约交付健康幼犬,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曹某退回款项1500元并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