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物流员工盗卖货物以沙包填重 东窗事发双双获刑

更新时间:2015-12-28 已浏览:2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宁波某物流公司员工巩某、巩某标为非法获利,在执行运送任务过程中偷龙转凤,倒卖部分货物后以沙包填重,企图瞒天过海,岂料第二次作案中被人赃并获。

鹤山市某化工公司多次向浙江省宁波某石化公司采购正构烷烃,宁波某石化公司委托宁波市某物流公司向鹤山某化工公司运送正构烷烃,被告人巩某、巩某标为该物流公司员工。20141029日晚,巩某、巩某标接受某物流公司送货指派后,在珠海港将鹤山某化工公司向宁波某石化公司采购的正构烷烃装上槽罐车。其后,两人驾车到珠海大道路段,将车上的480千克正构烷烃盗卖给事前由被告人巩某联系的一名广西籍男子(另案处理),得款3600元。之后,两人将10包沙袋放上该车的工具箱内,填补盗卖部分的正构烷烃的重量。次日早上,巩某、巩某标驾车至鹤山市双合镇过地磅称重后,在往鹤山某化工公司送货的途中,将车上的10包沙袋扔掉,到公司卸下正构烷烃后再将空车过地磅称重,以此掩盖其盗卖正构烷烃的行为。

同年121日晚,巩某、巩某标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法将320千克正构烷烃盗卖给广西籍男子,得款2400元。二人驾车到双合镇过完地磅,在往鹤山某化工公司送货途中扔掉车上的3包沙袋时,被该公司人员发现并报警。随后民警到场将两人抓获,并在槽罐车工具箱内缴获7包沙袋。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受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该单位的谅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巩某、巩某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以沙包置换货物重量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巩某标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