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一台捕鱼机不足一月获利近两万 男子构成开设赌场罪领刑

更新时间:2015-07-21 已浏览:20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为非法牟利,重庆男子冉某在鹤山无牌经营游戏机室,提供一台捕鱼机供人赌博,不足一月“盈利”近两万元。因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冉某锒铛入狱,后悔不已。

201471589期间,冉某伙同吴某、龚某(两人均已判刑)在鹤山市址山镇某村经营无牌游戏机室,提供一台十个位置的捕鱼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19746元。201412月,冉某在重庆市酉阳县被抓获。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