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6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2008年8月,辛某以李某拖欠货款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李某银行存款15万元实施财产保全,主要证据是“经手人”签名为“李某”的《支付证明单》。李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7800元。2009年4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指《支付证明单》上“李某”的字迹不是李某书写。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提出异议。但辛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裁定按辛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200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辛某支付鉴定费损失及存款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该行为直接造成了李某7800元司法鉴定费损失和存款被冻结6个月的利息损失,辛某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辛某先提起给付之诉,并向法院提交不实证据,后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滥用诉权行为使李某遭受直接财产损失。因此,辛某应赔偿李某司法鉴定费7800元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