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许可证滥伐林木近190亩 林主领刑四年 并处罚金50万
更新时间:2015-02-16 已浏览:20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购买桉树林后申办采伐证未获准许,却擅自雇请民工进行大面积砍伐。近日,林主麦某一审被鹤山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3年3月至5月,麦某分别向鹤山市某畜牧有限公司、叶某强、叶某明购买位于鹤山市双合镇某村的桉树林。同年5月至7月期间,麦某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获准许的情况下,为急于收回本钱,擅自雇请民工砍伐上述桉树。经查,被滥伐桉树面积达189.8亩,蓄积量为1550.2864立方米。案发后,麦某一直在逃。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1日对麦某发出拘留证,进行网上追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具体案情及麦某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我国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就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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