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车之名行抢车之实 一湖南男子获刑八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14-07-04 已浏览:2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以买车之名行抢车之实 一湖南男子获刑八年六个月
相比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以买车试车为名义进行的抢劫,其手段比较隐蔽,被抢者也往往很难防备。歹徒凭玩具枪、冥币和约束绳,伙同他人以购买二手汽车为名抢走一辆小车。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鹤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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