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车之名行抢车之实 一湖南男子获刑八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14-07-04 已浏览:2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以买车之名行抢车之实

一湖南男子获刑八年六个月

 

 

 

相比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以买车试车为名义进行的抢劫,其手段比较隐蔽,被抢者也往往很难防备。歹徒凭玩具枪、冥币和约束绳,伙同他人以购买二手汽车为名抢走一辆小车。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122晚上,邓某、常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玩具枪、冥币、约束绳窜至鹤山市沙坪街道某家酒店停车场,假装购买二手汽车,约见车主夏X飞。随后夏X飞、麦X锋、陈X玲三人来到停车场与邓某、常某见面并进行试车。试车完毕后,邓某、常某在假装支付现金时,拿出事先准备的玩具枪指着车主三人并实施抢劫,抢走夏X飞白色丰田牌锐志TV7250V3S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462元)。得手后,常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邓某通逃离现场。同月16日,公安机关将邓某通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夏X飞。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鹤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