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车锁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男女二人疯狂作案终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4-05-20 已浏览:18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撬车锁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

 

男女二人疯狂作案终被判刑

通过以T字型工具暴力撬坏车门锁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汽车内财物,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分别有人负责望风、撬锁和盗窃。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10312115分许,艾某驾驶粤J牌号小汽车搭载张某窜到鹤山市沙坪街道某公园堤围靠近游乐场的停车场,由张某负责看风,艾某使用T型工具撬坏易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牌号小汽车的门锁,盗走放在车内手提袋的现金人民币(下同)2000多元及车兜内的现金5000元。

同年11232120许,艾某再次驾驶粤J牌号小汽车搭载张某、龙某(另案处理)窜到上述地点寻找作案目标,后由张某、龙某负责看风,艾某使用T型工具敲破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牌号小汽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的三个手提包〔内有苹果4手机一台(价值1800元)、酷派5210S手机一台(价值300元)、杂牌手表一只(价值50元)、现金250元、银行卡、证件等〕。得手后,三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在三人身上及在公园内起获被盗财物及作案工具。破案后,民警已将被盗财物发还给被害人。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艾某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亦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实施盗窃二次,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且被害人易某的财物损失无缴回,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