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林嘉威。
委托代理人:陈深仲。
被告:黎世棠。
原告林嘉威诉被告黎世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
被告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设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是因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借款给原告而引起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80000元,理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计息,故此,逾期还款的利息,应以实欠借款本金180000元,从逾期之日(
被告黎世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180000元为本金,从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4408元,由被告黎世棠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204元,此款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余下受理费2204元,由被告黎世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审判长 |
|
冯沃玲 |
|
审判员 |
|
施锦琪 |
|
审判员 |
|
古辉林 |
|
| ||
|
二○ |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
|
|
|
书 记 员 |
|
麦翠娟 |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