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戴黄金戒指后径行抢夺,一江西籍男子领刑二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13-11-29 已浏览:23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戴上戒指一瞬间就只想拿着戒指跑,因为我没有钱,想到这里我就戴着戒指跑出珠宝店……”这是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汤某的供述。84年出生的汤某是江西人,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因犯罪被逮捕。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的汤某此前曾先后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及一年三个月,出狱两年后,汤某又重踏犯罪之路,因一时贪念,他在一家珠宝店试戴价值近万元的黄金戒指时直接将戒指抢走,近日,鹤山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0000元。

 以试戴之名 行抢夺之实

 案发于201351710时许,汤某陪伴朋友王某到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山路某珠宝店换购黄金戒指。期间,汤某以试戴戒指为借口,乘售货员不备,将其试戴的一枚重27.7的黄金戒指(价值9889元)抢走并销赃。同年64日,公安机关将汤某抓获归案并起获部分赃款3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缴获的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

辩称戒指是店员自愿给的 只构成诈骗

庭审中,汤某承认其在陪王某看戒指期间,从珠宝店店员手中拿过一枚戒指试戴在手上,之后就戴着戒指跑出店外,但他认为戒指是店员自愿交给他的,不是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只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 获刑二年六个月

鹤山法院认为汤某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汤某趁朋友王某挑选戒指之际,当着珠宝店服务员的面公然夺走由服务员管理、由珠宝店享有所有权的戒指,其行为已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且汤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且被抢夺的财物无法缴回,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