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执字第94-2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麦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鹤山市沙坪镇XX苑XX号XXX房。
申请执行人鹤山XXXXX社,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XX路XX号X。
诉讼代表人李XX,清算组负责人。
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XX管理区。
本院在执行鹤山XXXXX社与鹤山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3)江鹤法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名下的相关房地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利害关系人麦XX和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为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处理,现已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麦XX和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称,法院执行过户的标的虽由鹤山市人民法院以(2006)鹤法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处理,但该判决书只是确定了相关债权,而没有确定异议标的物权归鹤山XXXXX社所有。在麦XX申请执行鹤山XXXXX公司一案中,法院查封了(2006)鹤法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所涉相关房地产,鹤山XXXXX社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支持鹤山XXXXX社的请求,中止对相关房地产的执行,麦XX为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之中,鹤山XXXXX社又申请将上述判决所涉的其他房地产执行转户,如异议人胜诉,将造成异议人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暂缓执行上述标的,待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再根据判决执行。
审查查明,鹤山XXXXX社与鹤山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麦XX与鹤山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2)江鹤法执字第662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鹤山XXXXX公司名下的宗地号:01010XX03,面积: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麦XX和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只请求对异议标的暂缓执行,而不是阻却对异议标的的执行,此异议是执行异议,而不是案外人异议。本院在执行麦XX与鹤山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涉及到(2006)鹤法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事项,已经产生了执行异议之诉,现因恢复执行(2006)鹤法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相关事项,利害关系人麦XX和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暂缓执行异议标的,在此种情况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处理,暂缓对异议标的的执行,等待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之后,再根据生效判决执行更为妥当,利害关系人麦XX和被执行人鹤山XXXXX公司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鹤法执字第94号案中止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剑 强
审 判 员 罗 启 全
代理审判员 黎 佩 景
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欢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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