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315号-何军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15 已浏览: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浩峰诉被告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确认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变更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一 、 判 决 被 告 向 原 告 清 偿 货 款 338600 元 及 利 息 205000元(利息以338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 倍计算,从2019 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5000元,其余的利息直至付清本金为止);二、本案受理费、申请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5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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