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568号原告鹤山市广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东球: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6568号原告鹤山市广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的租金206565.76元、2025年1月4日至17日的场地占用费12512.39元、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的卫生费2090.90元及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的电费35104元、线路管理服务费17552元;以上合计273825.0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4年4月起分别以每月的应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卫生费、电费、线路管理服务费之和为基数,从当月的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2%)计算至费用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12日为28983.44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附表】;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5)粤0784民初656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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