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8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陈铎文、卢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5-06-23 已浏览: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铎文、卢明月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8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陈铎文、卢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裁判要点:一、被告卢明月、陈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6212.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二、被告卢明月、陈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7954.16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对被告卢明月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沙坪街道南景山水城2号之一208房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6842.60元,保全费2367.53元,诉讼费合计9210.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明月、陈铎文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9210.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卢明月、陈铎文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9210.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zdqz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