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559号原告广东省福慧山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明明、江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庄严建设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11 已浏览:3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明明:原告广东省福慧山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明明、江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庄严建设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追加被告蔡明明为(2024)粤0784执294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蔡明明在未出资的2500000元范围(若因未缴出资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扣减)对(2024)粤0784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鹤山庄严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江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为(2024)粤0784执2943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蔡明明在未出资的49500000元范围(若因未缴出资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扣减)对(2024)粤0784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鹤山庄严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广东省福慧山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蔡明明、江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东省福慧山石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蔡明明、江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被告蔡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00元。(金额大写:壹佰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问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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