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753号原告戚爱玲、陈创希与被告黄华秀、李志伟、林振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等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华秀、李志伟: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753号原告戚爱玲、陈创希与被告黄华秀、林振发、李志伟、江门市德房帮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被告林振发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黄华秀、林振发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1357000元);2.判令被告黄华秀将其名下位于鹤山市共和镇碧桂园天麓湖翠湖畔八街53房的房屋办理过户至原告戚爱玲、陈创希名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3.判令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被告黄华秀、林振发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4.判令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被告黄华秀、林振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1400元(按合同总价20%计算);5.判令被告黄华秀、林振发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357元;6.判令被告李志伟对被告黄华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江门市德房帮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昊林对被告黄华秀、林振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3时00分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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