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449号原告鹤山东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补缴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10 已浏览:4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449号原告鹤山东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784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鹤山东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257.95元及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194257.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 被告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东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80.86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680.29 元,诉讼费用合计 6461.15 元,由被告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东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 6461.15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交诉讼费 6461.1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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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