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823号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与被告梁志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缴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10 已浏览:4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志谋: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823号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与被告梁志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梁志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支付货款567348元及利息(以货款567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73.48元,由被告梁志谋负担。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596.48元,本院予以退回9596.48元;被告梁志谋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47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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