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332号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五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山市百励贸易有限公司、傅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五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山市百励贸易有限公司、傅强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332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五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山市百励贸易有限公司、傅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8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费52万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1、2、3项金额共计63万元);请求判令傅强对本案中被告一鹤山市五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092910时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