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911号原告鹤山市日晟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众康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5 已浏览:1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新众康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911号原告鹤山市日晟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众康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41355.30元及利息(以41355.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8月26日起一直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720.46元及利息(以720.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8月27日起一直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原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00分的庭审取消,现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张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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