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380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蒋氏饲料经营部与被告吴朝贵、李世屏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1 已浏览: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朝贵、李世屏: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380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蒋氏饲料经营部与被告吴朝贵、李世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吴朝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蒋氏饲料经营部支付货款359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货款35935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蒋氏饲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3.37元,由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蒋氏饲料经营部负担228.13元,被告吴朝贵负担745.24元(原告鹤山市雅瑶镇蒋氏饲料经营部已预交受理费973.37元,本院向其退回受理费745.24元;被告吴朝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45.24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