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259号原告何新峰与被告李小俊、沈临凡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5 已浏览:11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小俊、沈临凡: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259号原告何新峰与被告李小俊、沈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李小俊、沈临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新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被告李小俊、沈临凡负担(原告何新峰已预交的诉讼费1045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李小俊、沈临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0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