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84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汇众恒顺隆防盗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陈燕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
更新时间:2025-08-28 已浏览: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燕飞: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84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汇众恒顺隆防盗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陈燕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情况说明要点:被告的真实姓名为“陈燕飞”,原告所提交的被告姓名“覃燕飞”仅为原告书写失误,并非对被告主体身份的错误认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在起诉时均已准确提供,能够指向唯一主体,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20901元及逾期利息(以2090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为2545.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