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黄海连、张广润、张世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4 已浏览:11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海连、张广润、张世民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黄海连、张广润、张世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保全费708.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应补交保全费708.9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