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15-9号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4 已浏览:1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洋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15-9号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准许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多预交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